94年5月11日 內政部修訂 助聽器補助詳細條款:
1.申請助聽器需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診斷並證明已無法治療改善者,雙耳聽力損失在55dB(含55dB)-110dB(含110dB)之間補助兩只,優耳聽力55dB(含55dB)-110dB(含110dB)之間,劣耳聽力110dB(含110dB)以上補助一只;聽力損失認定標準為氣導 聽力檢查頻率500Hz-4000Hz之間平均值。
2.對於十 八歲以下在國內就學致不能工作者(按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,推定為無工作能力者), 最高補助額單耳為一萬元;雙耳得為二萬八千元,並須檢具在學證明文件。





